《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发展。但《著作权法》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并不等同于对知识的垄断,而是鼓励更多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该原则在《著作权法》也有相应体现,如合理使用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凡是符合“合理使用”的他人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适当引用是合理使用的类型之一,本文将对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进行探讨。
01 适当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1.《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02 合理使用的考量标准
“适当引用”作为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首先应当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一般需要考量四个方面:(一)使用作品前提:合理使用的前提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二)使用的作品性质:新作品使用的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三)使用作品的比例:新作品在使用原作品时,在数量和内容程度上应当符合适当原则;(四)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新作品对原作品使用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03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适当引用
1. 关于“适当”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的引用行为,引用他人作品的比例必须适当。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比例适当,其中的一个判断标准是被引用部分所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辅助说明,作者在引用时,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以说明、评价,只是简单地复制,不能视为适当引用。一般可以通过被引用作品的数量、占比等来进行考察。
2. 关于引用的目的
使用被引用作品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常见于一些文学、艺术评论文章,如对某一文章或诗词进行评论,将该文章的部分篇章或诗词进行摘取、评论;“说明某一问题”是将在先作品内容作为论述的基础材料,如在论文中对之前论文或观点的引用等。如果使用作品超越了上述合理目的,并非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只是单纯为自身作品而服务,则很难被认定为适当引用。
3. 产生替代作用不构成适当引用
是否产生了商业竞争意义上的“替代作用”是判断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重要依据之一。所谓“替代作用”是指因为引用他人作品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对原作品形成了市场竞争关系,从而导致原作品的市场销售量下降和利润减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认定引用他人作品的结果是替代了原作品,而不是创造了新作品,并且新作品严重侵害了原作品的市场权益,一般不会认定为适当引用。
4. 转换性使用
学理上的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1]司法实践中,对转换性使用的程度需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定,如果认定新作品的转换性程度较高,并且独立于原作品之外,那么比较容易认定为合理使用。
结语
综上,适当引用作为合理使用的重要分类之一,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获取和使用相关知识成果的权利,但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综合上述四个方面来进行判定。
【注释】
[1] 王迁 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