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游作为一种能够在桌面上玩的游戏,2007年正式传入我国,前期属于比较冷门的行业。后来随着《三国杀》《狼人杀》和《剧本杀》等新兴桌游产品的出现,国内桌游市场得到发展。
剧本杀不仅能够帮助在办公室里兢兢业业的年轻人短暂逃离现实缓解压力,而且也成为一种更加新颖的社交互动手段,所以其市场需求和受众都非常广阔。截至2022年7月,上海剧本杀门店数量超过1000家,典型的网红城市如成都,剧本杀门店数量也有近800家。那么,广大桌游经营者都可能面临哪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又应该如何预防呢?
01 剧本的著作权权属问题
通常来讲,经营者如果想要获得一个剧本,其方式主要有三种:
1. 安排员工创作
经营者可以通过安排自身员工进行创作的方式获得剧本。那么,员工创作的剧本著作权归谁?如何定性?经营者是否有权永久免费使用?
其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特殊地,如果是自然人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则著作权归法人享有。实践中,第二种情况更为常见,所以更有可能产生纠纷。
赵某与薛某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1]就是一例。
被告薛某于2018年成立了“秘密档案馆工作室”,工作室主要业务为创作剧本杀游戏,出售游戏使用权。原告赵某在2019年中至2020年初受雇于被告,在工作室从事写手工作,在此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撰写了剧本杀作品《隔世信》。后薛某印制了《隔世信》,成品图标注“秘密档案馆”,同时载明作者“杨九月”(原告赵某笔名),监制“神仙哥哥”(被告薛某笔名)。但双方对《隔世信》的著作权归属及许可使用问题没有签署过任何合同。2020年7月,赵某获得了江苏省版权局颁发的《隔世信》作品登记证书。后赵某认为薛某在其离职后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隔世信》,并在销售取得巨大利润后不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将薛某告上法庭。
这个案件中有几个问题都非常经典:
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由于原告提交了案涉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制作的《隔世信》成品图封面,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辩称《隔世信》的创意来源于秘密档案馆,但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隔世信》的创意是工作室其他人员的,但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隔世信》虽系原告在秘密档案馆工作室期间为了完成工作室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但是该剧本杀的创作无须高度借助工作室的物质条件,即使工作室其他工作人员曾提出过修改意见,但并不影响《隔世信》的作者仍然是原告个人。
剧本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认定问题。《隔世信》系原告发挥个人创作力创作,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等由其个人决定,且没有证据证明《隔世信》创作系由被告或秘密档案馆工作室主持,代表其意志,或由其承担作品责任,故不能认定《隔世信》为法人作品。我国目前产业形态多元,用工形式亦呈现多样化特点,用人一方可能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能是个人。原告在被告成立的秘密档案馆作为剧本杀剧本的写手,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隔世信》应视为职务作品。
经营者能否继续使用离职员工创作的剧本?法院认为,在《隔世信》为职务作品的情形下,虽然该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告,但被告及其经营的秘密档案馆工作室有权利在业务范围内复印、发行《隔世信》剧本,原告的侵权主张不成立。
2. 委托第三方创作
除了自身员工,经营者还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作者为其创作剧本。我们建议,经营者应当与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并在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关注:
明确剧本著作权归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委托作品,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从经营者的角度讲,为了保证剧本的便捷使用,建议明确约定剧本除署名权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均属于经营者所有,并且作者应保证其创作的剧本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人格权。
明确剧本的交付和验收事宜。剧本验收的程序、方法、交付期限等客观方面问题较易约定和评判,但作品质量的认定标准因涉及主观判断,实践中很容易产生纠纷。从经营者的角度讲,可以通过阶段性交付和验收付酬,以及约定作者交付的剧本是否通过验收应以经营者明确书面确认为准的方式,确保剧本符合自身的需求及保证质量。
明确报酬支付方式。实践中经常发生由于委托方前期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报酬,导致后期产生争议时费用难以收回的情形。建议将报酬的支付与各阶段工作成果相对应,待某阶段工作成果验收通过后,委托方方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以确保剧本的质量和进度。
3. 购买已有剧本的使用许可
自行创作的剧本固然新颖,但是盈利能力如何仍需投入市场后等待时间检测。所以有些经营者会选择从市场上已有的成熟优质剧本中进行挑选,降低商业风险。此时就需要获得剧本的使用许可。在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时,我们建议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授权权项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17项权利,其中有13项为财产权利,可以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选择授权全部或部分权利。对于剧本杀经营者来说,首先应对使用场景进行明确,并据此获得修改、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等可能会涉及的授权权项。
授权性质的确定。有些经营者为了保证剧本的独特性,吸引玩家,希望市场上只有本店拥有该部剧本。那么此时,经营者应当与原作者进行协商,在许可协议中明确该剧本的授权性质,即被授权方可以独占排他地经营使用剧本。当然,独占排他也意味着授权费用的增加。
此外,关于授权地域、授权期限、授权费用等问题都是属于较常规的问题,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授权方进行协商确定。
02 产品内容的侵权问题
除了著作权归属外,更常见的是桌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这不仅涉及著作权,还涉及商标权等其他权利:
1. 剧本杀中的元素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果经营者并未全篇照搬产品,而是在剧本杀的元素中使用他人作品,也构成侵权吗?法院在张某与陕西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2]中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原告张某是国际知名的插画家、影视游戏美术概念设计师,其在2013年到2018年间,以水浒人物为灵感先后创作并在微博发表了7幅人物美术作品。被告陕西某公司制作并通过网店销售的剧本杀产品,在产品介绍、桌游包装盒及人物剧本卡片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7幅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对比,被告出品的剧本杀中的人物造型设置、卡牌内容等与张某作品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或者体现了相同的构思,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近似,构成对张某著作权的侵犯。
故,经营者在剧本杀的元素中使用某些作品,如果构成剧本杀游戏的主要内容,且会影响角色、架构、占比、观感、参与度、互动度、体验度,也会构成侵权。
2. 纸牌类产品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大火的桌游商标,可以拿来就用或者变通一下贴到自己的产品上吗?我们可以在湖南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一中找到答案。
2008年,原告游卡公司开发完成桌面游戏“三国杀”。2010年,游卡公司的股东边锋公司注册第6592067号“三国杀”商标,并许可游卡公司使用至2020年。被告赵某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均为纸牌,与第659206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上有与第659206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均无厂家信息和防伪标识。游卡公司认为赵某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
原告商标
被告使用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三国杀” 商标基于权利人较长时间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并能与商标权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没有证据证明除权利人外有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三国杀”商品名称或标识,赵某所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诉请保护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未标注任何生产者信息,可以认定该使用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的使用,构成侵权。
结语
据数据显示,2022年国内桌游消费人次增长至8.19亿人次,市场规模已达到237.8亿元,预计到2025年中国剧本杀行业市场规模将增至448.1亿元。自从疫情以来,桌游产品除了依靠优质内容外,在形式上也更多地与互联网产品和娱乐产品形成联动,其背后也涉及更多知识产权与数据合规的问题。如果经营者能够在法律方面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将大有可为。
【参考案例】
[1] 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541号。
[2] 参见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知民初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