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雨姐”——一个有着上千万粉丝的网红主播,因售卖没有红薯的红薯粉被全国人民再次认识。
2024年9月23日,有博主发视频称,其购买东北雨姐直播间的红薯粉条并送检,“发现红薯粉条中掺入了木薯淀粉,没有红薯成分”。此事引起了网民广泛关注,东北雨姐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很快组成了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联合调查组,并立即对东北雨姐直播间所售的红薯粉进行封存及送检,于10月12日调查组得出结论。
经查,雨姐传媒在直播中宣称红薯粉条,与事实不符,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自9月23日网络爆料到10月12日官方定调,短短不到20天的时间,东北雨姐由网红沦为众矢之的。本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拟对雨姐传媒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65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雨姐传媒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拟对朝阳县六河粉条制造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71.7万元。
东北雨姐事件并非偶发,在流量变现的时代,牛鬼蛇神比比皆是,各显神通,触及道德底线和法律的行为每天都在上演。东北雨姐的违法行为远不止接受行政处罚这么简单,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以及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法律维度做出解读,厘清东北雨姐具体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以及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01 关于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宣传。然而,这种最基础的权利在直播间也经常被剥夺。
东北雨姐带货时言之凿凿红薯粉条“除了红薯淀粉、饮用水、食用明矾,没有乱七八糟的”“质量雨姐给你把控”等。实际上,红薯淀粉市场价格普遍高于木薯淀粉,销售没有红薯成分,完全由木薯淀粉替代的产品,属于以次充好、节约成本的欺骗行为,而且目前尚未有调查结论,很难说清东北雨姐对本次销售、宣传产品的真实情况是否知情。
如果经调查认定这次红薯事件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退款,还可以以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要求赔偿损失[1]。
02 关于产品质量
东北雨姐作为销售者,无论是否知晓红薯粉里有没有红薯,都不影响她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明确禁止在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的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东北雨姐与厂商的合同约定,只在直播间销售,不需要实际进货,所有订单均由厂商寄发给消费者,以东北雨姐的网红身份与巨大的流量变现能力,其背后的运营公司也应当就选品一事予以足够的重视,严防这种货不对版、虚假宣传的事件发生。
由于东北雨姐在直播中对红薯粉质量做出的承诺与事实不符,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03 关于刑事责任
1. 广告的刑责
东北雨姐在直播间带货推销的行为符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如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而刑法规定【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即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
2. 销售的刑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
该罪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产品质量的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定性和销售金额的大小,对应《刑法》中的罪名应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东北雨姐的人气流量,其销售的红薯粉虽然单价不高,但销售量如果较高的话,则应属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加之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在具体适用法律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时,应予以综合考虑。
结语
本次东北雨姐事件只是冰山一角,直播带货的行业乱象到了该治理且严加管控的程度,需要监管部门、媒体以及全社会的关注。毕竟,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法条引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