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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医疗机构商业贿赂风险分析与防范——兼议《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2024-11-07

近年来,医疗机构集中在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频发,不仅损害了医药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更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医疗机构在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往往就是医药企业及其外包第三方。本文结合最新发布的《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通过分析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指引,旨在剖析并防范医疗机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据多家网络媒体报道,2024年3月12日左右,中国工程院院士、英国爱丁堡皇家外科学院名誉院士、法国国家医学科学院外籍院士、积水潭医院原院长田伟,因涉嫌贪腐,被带走调查。积水潭医院以骨科见长,其骨科专业常年排名全国第一,而田伟是矫形骨科中最著名的专家之一。田伟被调查一事,被誉为中国医疗反腐领域“标志性案件”。

在此之前,据相关媒体报道已经有超过180位公立医院的院长、书记被查处,涉案金额巨大,公立医院商业贿赂犯罪问题集中爆发。

早在2006年,国家就开启了医疗机构反腐整治行动,2023年下半年,再次掀起医药领域反腐风暴高潮。2023年7月18日,国家卫健委召开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会同九部门开启最新一轮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风暴;2024年5月17日,国家卫健委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2024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重磅推出首个国家层面指引性文件《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医疗领域合法合规经营问题再次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01 医疗机构在商业活动中应恪守的“禁止类”法律红线


《征求意见稿》首次以国家层面列明了医药企业商业贿赂九大具象活动场景,揭开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隐蔽面纱,不仅为药企合规管理精准化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厘清医疗机构商业贿赂行为客观表现方式提供重要依据。

《征求意见稿》针对所列明的医药企业贿赂医疗卫生人员九大具象活动场景,分别按照“定义和内容”、“规范事项”、“风险识别与防范”三个部分进行了极为详细地介绍,其中“风险识别与防范”部分按照违法性风险程度,分别作出“禁止、避免、限制、关注”四个档次进行分类规制。本文以行为相对方医疗机构的视角,用列举的方式梳理总结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与医药企业的商业活动中应当恪守的“禁止类”法律红线。


1. 学术拜访交流

医疗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受干预或影响而不合理使用医药产品;不得交付所开具的各类医药产品用量信息;不得接受不正当利益开具医药产品处方或者推荐、使用、采购医药产品。


2. 接待

不得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医疗机构人员的近亲属等无关人员不得接受业务接待、礼品、利益或费用。


3. 咨询服务

不得假借提供有偿咨询服务为其为其谋求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不得接受有偿咨询外的不当利益。


4. 外包服务

不得接受医药企业的外包服务商的行贿,为其谋求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


5. 折扣折让及佣金

不得接受医药企业利用折扣、折让或者佣金进行行贿,为其开具处方、推荐、宣传、采购、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6. 捐赠赞助和资助

应当由医疗机构单位统一接受捐赠、赞助和资助;不得接受指定具体受益人接受捐赠;不得以此规避招标流程和政府采购制度,实现其相关设备入院达成关联产品的销售。


7. 医疗设备无偿投放

不得通过接受无偿投放医疗设备,与其约定采购耗材、配套设备、药品和服务等的最低数量或者金额,或者约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不得以此规避、干预公开招标采购程序,影响招标采购结果;不得以此接受非法利益输送,或者违法牟利。


8. 临床研究

不得接受假借临床研究名义输送的不当利益;不得接受医药企业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不当利益,为其加快、推进临床研究或者操纵临床研究数据,使临床研究结果有利于其医药企业产品。


9. 零售终端销售

不得接受医药企业与零售终端串通后输送的不当利益,向其交付处方信息;不得通过零售终端统计处方量,接受医药企业不当利益。



02 医疗机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分析


从《征求意见稿》不难看出,无论哪一种具象行为,指向的商业贿赂风险源头都是医药领域的“权钱交易”,而辨清“钱从哪里来,钱又到哪去”这两条路径中权钱交易的风险点则是有针对性地防范商业贿赂风险的重要基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旦触碰前述风险点,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将主要面临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 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不等于商业贿赂犯罪,只有当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构成犯罪,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医药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商业贿赂罪的罪名,散见于刑法分则中。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3月1日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对《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起刑点相互衔接,推进了各罪名之间的刑罚平衡,体现了国家打击受贿犯罪的决心。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八种具体罪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体主要涉及其中三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下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1)受贿罪

丁某担任某医院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期间,利用负责构建、维护计算机网络及日常信息统计工作的便利,接受医药销售代表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万元,向上述销售代表提供了医院药品使用情况。丁某作为办公室信息管理员,管理、监控医院用药数据等医保信息,是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监督等职责,具有公务性质,故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1]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林某系某医院骨科主任,副主任医师,任职期间分别与五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私下约定,由各业务员每月根据骨科使用的骨科手术高值医疗器械销售总额的35%给予回扣款,林某共收取回扣款160余万元。骨科手术中使用什么样的器械主要靠医生的医学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来决定,而不是基于其科室主任的行政权力。最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年,追缴违法所得[2]

以上两个案例的关键问题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界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因此,当出现行政管理权和医务人员处方权的竞合,应当通过区分其所收受贿赂的基础作出认定。普通一线医生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仅仅是利用与其职业相关的专业性技能,应当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


3)单位受贿罪

鲁某系某医院麻醉科主任,在负责麻醉类药品、耗材使用等工作过程中,决定以部门名义收受药品销售公司业务员所送的回扣款。鲁某安排科室医生李某负责收取、保管、发放等回扣款收支事项。鲁某、李某经手先后收取某药品销售公司业务员所送药品及耗材回扣款共计50余万元,其中部分回扣款用于科室人员聚餐等开支,其余款项按照科室医生所用药量予以分配。最终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某医院罚金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陈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3]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犯罪主体的认定,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亦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其部门主管人员利用行使职权的便利,以单位名义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且所得利益归内设机构所有或支配的,按照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以单位犯罪论处。


2. 行政风险

商业贿赂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使原本良性的市场竞争变成了带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医师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其中,医疗机构单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商业贿赂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普通医生涉嫌商业贿赂的,面临被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罚款等多种行政处罚。



03 医疗机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防范


虽然医疗机构并非《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建立完备的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体系”的责任主体,但其作为商业贿赂的相对方,一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倡导的,医疗机构亦应当借鉴管理学中的PDCA循环理论防范医疗机构商业贿赂风险,参照该指引制定合规措施。


1. Plan(计划)

事前做好合规管理计划。医疗机构在此阶段应确定合规目标及制度。如前文所述,首先从源头分析医疗机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发生领域,其次结合本单位现状,梳理本单位商业贿赂易发的风险点、风险部门、风险岗位,“量身定做”适用于自身的合规管理制度。

加强对阳光参与医药产品的学术推广活动、接受药企商务活动接待、受聘于药企提供授课调研等咨询服务、与药企外包第三方之间的商业往来行为、合规招标采购、识别“折扣、折让或者佣金”、临床试验中权利滥用、不合理接受捐赠、赞助和资助活动、医疗设备无偿投放等重点环节合规体系建设,明确责任边界,规范医务行为,以求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

此外,参照《征求意见稿》,设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防范商业贿赂第一责任人,将防范商业贿赂与医疗卫生业务发展等工作共同谋划落实,守牢法律红线,营造合规文化。


2. Do(执行)

事中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和措施付诸实施。这就要求医疗机构积极组织和调配资源,确保合规管理制度能够在各个商业往来环节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合规管理机制的实施还应当配套设置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时设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重点岗位轮岗机制、重点岗位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防范商业贿赂法治培训,将培训纳入入职考察和工作考核,从严管理员工,全面提升其法律素质和职业素养。


3. Check(检查)

事后开展常态化检查监督,组织专门力量,对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实施全过程监测评估预警、排查隐患。重点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的管理使用,“带金销售”等前述领域的合规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测监管,检查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当风险问题发生时,及时采用正确有效的方式优化维权路径,包括法律专员介入、内部调查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全面完善整改等。


4. Act(处理)

将检查监督结果及时进行处理,如果达到了预防商业贿赂风险的目标,及时将合规要求转化为规章制度或行为规范,遵循执行;如果没有达到目标,重新回到计划阶段,开始下一个PDCA循环。

总之,PDCA循环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医疗机构通过不断地循环往复,达到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守住商业贿赂红线,加强医疗服务质量,重树良好医患关系的目标。



结语


“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医药企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更是直接关乎老百姓看病就医的健康福祉。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在商业贿赂行为中相对而生,面对越来越多的医疗腐败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药企,均应重视合规管理,借鉴质量管理中PDCA四个阶段循环理论,做好反商业贿赂的事前合规预防、事中把控评估、事后维权优化的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参考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16号。

[2] 参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青刑再终字第1号。

[3] 参见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813刑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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