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接上篇和中篇,继续从第740部分开始对EAR的解读。
第740部分 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s)
结合一般禁令的规定,许可例外可以简单理解为根据一般禁令一、二、三或八,原本需要获得许可证才能进行的相关物项的出口或再出口,通过满足特定条件和要求,且不落入第740.2条所列的限制内容中,则可以免于申请许可证。
如果受到一般禁令六的限制,即目的地是受禁运的国家,则需根据EAR第746部分确认是否有适用的许可例外。涉及短缺物项的,需根据第754部分对许可例外进行判断。受一般禁令五限制的,需参考第744部分关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规定。受一般禁令四、七、九或者十限制的,不适用许可例外。
许可例外均由三个字母组成的符号表示其含义缩写,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740部分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补充规定第1条的国家组别(Country Groups),前述内容中经常提及的E:1或者D:1国家组别就详细列在本规定中。国家组别目前分为A、B、D、和E四组,C组为保留部分(Reserved),暂未分类。
A组国家主要包含美国的盟国,对出口管制的限制通常较低。其中,A:1瓦森纳协定参与国(不包括马其他、俄罗斯和乌克兰),A:2是导弹技术管制制度国(不包括俄罗斯),A:4是核供应集团国(不包括中国、俄罗斯和白俄罗斯)。
B组国家包括阿富汗、澳大利亚、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出口管制限制略高于A组国家。
D组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伊朗、阿富汗、朝鲜等国家和地区,出口管制限制高,管制理由从D:1到D:5分别是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核(Nuclear)、化学和生物(Chemical & Biological)、导弹技术(Missile Technology)以及美国武器禁运国(U.S. Arms Embargoed Countries)。
E组国家包括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E:1)伊朗、朝鲜和叙利亚,以及单边禁运国(Unilateral embargo)古巴。美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管制限制十分严格,且在EAR中有单独的特定条款对相关出口事项予以规定。
第738部分 商业管制清单概览与国家图表
商业管控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的详细内容位于EAR第774部分第1条补充规定,商业国家图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 CCC)的详细内容位于本部分第1条补充规定。第738部分主要是对CCL和CCC的结构进行了说明,并就物项是否需要获得许可证的判断给出了指引。CCL详细列明了相关物项的ECCN编码及对相应许可证的要求,CCC则列出涉及出口管制的目的地国家及对应的管制原因(Reasons for Control)。相关详细内容将在后续关于ECCN编码的解读文章中进行分析。
第744部分 管控政策:基于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Control Policy: End-user and End-use Based)
本部分内容对一般禁令五(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一般禁令九(命令、条款和条件)所禁止的对特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出口、再出口和选定的转运的禁止规定进行了细化。
第744.2条,744.3条和744.4条禁止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适用EAR的用于核、导弹、化学和生物武器扩散活动的物项。
第744.5条禁止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适用EAR的界定为海上核最终用途的物项。与一般禁令七(支持扩散活动和某些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美国人”活动))一致。
第744.6条禁止美国人支持特定的核、导弹、化学和生物武器最终用途,以及化学武器前体生产的整厂及特定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相关活动。
第744.7条禁止对涉及特定飞机和船舶的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
第744.8条禁止对交易中特定一方的无授权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如果该方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清单(SDN List)。
第744.9条规定了对某些相机、系统或相关组件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的限制。
第744.10条规定了对俄罗斯特定实体的限制。
第744.11条规定了针对实体清单中所列实体的许可证要求。
第744.12条,744.13条和744.14条依据行政命令对特别指定恐怖分子的出口和再出口实施限制,也对外国恐怖组织的出口和再出口实施限制。
第744.15条对未经核实清单上的人员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实施限制。
第744.16条规定了实体清单对许可证的要求、政策和流程。
第744.17条规定了对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和军事最终用户的微处理器及相关“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
第744.18条依据行政命令对伊拉克相关人员和实体的出口和再出口实施限制。
第744.19条规定了对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相关交易一方的许可证政策,如果该方符合本条规定的任一种制裁情形(涉及针对伊朗、伊拉克的防扩散法案和朝鲜、叙利亚的防扩散法案等)。
第744.21条对适用本部分补充规定第2条的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实施限制,如果该物项涉及在缅甸、柬埔寨、中国、尼加拉瓜或委内瑞拉的军事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或者本部分补充规定第7条认定的前述国家的军事最终用户。
第744.22条对在缅甸、中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或被列在国家组别E:1或E:2的国家的军事情报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实施限制。
第744.23条规定了针对特定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最终用途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的限制。
本部分包含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管控清单,包括实体清单(Entity List)、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 List)以及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ilitary End-User’(MEU) List)。相关详细内容将在后续关于EAR与管控清单的解读文章中进行分析。
本文至此,EAR中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最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基本分析完毕,个别还需要详细展开的条款,特别是关于判断适用EAR的步骤、ECCN码的确认和解读以及EAR相关管控清单的内容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本文接下来将对EAR的其他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02 EAR其他条款介绍
第742部分 管控政策(Control Policy)
本部分条款对商业国家图表(CCC)中的管制原因(即化学与生物武器、核不扩散、国家安全、导弹技术、地区稳定、枪支公约、控制犯罪、反恐)分别进行说明,同时也包括CCC中没有反映出的物项的许可要求和许可政策,这些物项包括专门设计的刑具、高性能计算机和通信拦截装置。此外,本部分还包括实施具体管制的任何多边制度依据内容。
第743部分 特别报告与通报(Special Reporting and Notification)
本部分条款对特定物项的出口相关活动向BIS报告和通知进行了规定。涉及受瓦森纳协定(Wassenaar Arrangement)管制的物项出口的特别报告要求,高性能计算机运输后的核查报告、需事先向国会通报的某些半自动枪支的出口情况等事项。
第745部分 《化学武器公约》要求(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Requirements)
本部分条款对《化学武器公约》附表1中所列的化学品向其他缔约国的出口进行的相应通知和年度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根据该公约进行的最终用途证书报告要求。
第746部分 禁运与其他特别管制(Embargoes and Other Special Controls)
本部分条款针对古巴、伊拉克、朝鲜、克里米亚地区、伊朗、俄罗斯、白俄罗斯及塞尔维亚相关管制和制裁,分别予以详细规定。
第748部分 申请(分类、咨询与许可证)与文件(Applications (classification, Advisory, and License) and Documentation)
本部分条款对出口活动相关物项分类和咨询意见申请、出口许可证申请、在出口许可证申请以及某些许可例外通知的操作流程进行了具体说明,包括申请机构、相关表格的获取和填写,及其申请资料的提交等。
第750部分 申请步骤、签发与拒绝(Applications Processing, Issuance, and Denial)
本部分条款与前述第748部分的内容紧密衔接,对出口活动相关物项的分类请求与咨询建议的获取步骤、相关许可证的审查流程、拒签、签发、吊销、终止、副本、转移等均作详细规定。
第754部分 短缺供应管制(Short Supply Controls)
本部分条款是对商业管制清单中管制原因为“短缺供应(SS)”的物项所对应的许可证要求和许可政策的规定,同时也包括对短缺供应相关许可要求的许可例外的规定。
第756部分 申诉与司法审查(Appeals and Judicial Review)
本部分条款对根据EAR采取的行政措施提出的上诉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BIS在机构行动(agency action)受到司法审查时保护国家安全信息的程序。
第758部分 出口清关要求与授权(Export Clearance Requirements and Authorities)
本部分条款对适用EAR的物项的出口清关相关要求进行了固定,内容涉及在自动出口系统(AES)上的电子出口信息归档、出口交易各方的责任、出口许可证的使用、清关文件与卸载物项的一致性、临时进口的入境清关要求及武器和相关物项的出口清关要求等。
第760部分 限制性贸易实务与抵制(Restrictive Trade Practices or Boycotts)
本部分条款涉及EAR除对出口管制物项的相关规定外的另一主要内容,即通过制定反抵制相关规定(antiboycott law provisions),禁止“美国人”(United States Persons)对一国针对美国及其友好国家的抵制的协助或支持。第760.2条和760.3条分别通过列举大量的美国出口商可能遇到的涉及抵制的交易情形,规定了禁止和允许的美国出口商在涉及其他国家的抵制时进行的交易行为。举例来说,第760.2条中列举了一个情形:
美国制造商A从有相关抵制政策的国家Y处收到了产品订单,该订单涉及某组件的生产。由于A事先知道Y国对该种组件的制造商美国的D公司和E公司的抵制,因此仅向美国的B公司和C公司询价。A公司因Y国的抵制政策而避开D公司和E公司的行为构成“拒绝经商”(A Refusal To Do Business),因此是被禁止的行为。
第760.3条中则是第760.2条被禁止的情形的例外,比如:
美国制造商A从有相关抵制政策的国家Y处收到了产品订单,X国受到Y国的抵制,且Y国的进口相关法律禁止对X国生产和制造的产品的进口,但针对该订单的生产,A需要用到X国生产的一些组件。为完成该订单,A用其他国家的产品替换由X国生产的组件产品的行为是被允许的。
从上述交易情形中不难看出,第760部分涉及的交易情形和相关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美国人”因他国的抵制政策而进行歧视性的或被迫的商业决策,以此保护美国本土相关方的利益。
第762部分 记录保存(Recordkeeping)
本部分是对相关交易活动记录保存的规定,包括第760部分涉及的限制性贸易实务和抵制、从美国出口的商品、软件或技术以及任何已知的再出口、转让(在国内)、转运或转移从美国出口的物项等。
第764部分 执行与保护措施(Enforcement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本部分条款规定了构成违反EAR的行为(如实施被禁止的行为,引导、帮助或教唆违法行为及故意的违法行为等)以及对此类违规行为可能实施的惩罚(如行政处罚、民事罚款、刑事处罚、剥夺出口权等)。
第766部分 行政执行程序(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roceedings)
本部分条款介绍了对违反EAR或据此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证或授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也就为防止发生前述行为而临时颁布拒绝令的程序进行规定,还对违反EAR相关法规的人员的出口权采取的酌情保护性行政措施的程序予以说明。
第768部分 外国可得确定步骤与标准(Foreign Availability Determination Procedures and Criteria)
本部分条款仅针对因国家安全原因而被管制的物项。如果被管制的某物项能够从非瓦森纳协定国获得,则美国出口商可能因该物项受到美国出口管制影响而导致其在全球市场上可能处于相对劣势。在此种情况下,出口商可向BIS申请进行外国可得评估(Foreign Availability Assessment),该评估由BIS代表美国商务部进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BIS收集的数据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对相关物项是否存在外国可得进行分析,如果判定存在,则美国商务部部长将解除对该物项的管制,或者在没有外交政策方面的理由拒绝的前提下,准予签发该物项的出口许可证。
第770部分 释义(Interpretations)
本部分条款为商品、技术和软件提供释义,特别是对在商业管制清单中不明显的管控范围进行更明确的解释。
第772部分 术语定义(Definitions of Terms)
本部分条款是EAR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合集。
第774部分 商业管制清单(The Commerce Control List)
本部分条款包括完整的CCL全部内容及其他相关规定。
03 结语
本文是对EAR条款全部内容的梳理和介绍,正如所有成文法所具有的系统化和逻辑化特点,EAR 涉及的两个重点内容各自涉及的条款之间也并非完全独立。鉴于EAR相关规定庞杂且涉及内容繁多,若要更好地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则有必要对EAR进行体系性和全面性地了解。为了对出口管制相关实务操作提供更进一步的参考,从本系列的下篇文章开始,分析重点将从宏观综述转向细节实操。
【参考资料】
[1]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https://www.bis.gov/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