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1》”)于2019年上映,最终票房突破50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影史首部票房排名前十的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作为备受期待的续集,在2025年春节档上映9天后便占领中国影史票房第一名。截至目前,《哪吒2》全球票房已突破138亿,并对全球票房榜单前五的位置发起冲击。而《哪吒2》的巨大成功也一路带火了周边商品的销售。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泡泡玛特天猫官方旗舰店的《哪吒2》天生羁绊系列手办盲盒销量已破10万单,灵动创想天猫官方旗舰店的“哪吒之魔童闹海毛绒盲盒普奇努努玩偶”销量已破2万单,中信出版墨狸工作室推出由哪吒电影主创团队绘制的番外绘本《哪吒三界往事》,销量已超7万单[1]。其中,泡泡玛特的《哪吒2》手办盲盒预售发货期已经排到了今年的6月。
泡泡玛特《哪吒2》盲盒手办示例图
01 衍生品的定义
1. 衍生品的由来
衍生品之概念最早始于金融领域,借由互联网的普及带动对这一概念边界的延展,现如今已被广泛应用于文化产业当中。美国《版权法》对于“衍生产品”的解释为,基于一个或多个现有的作品而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对于针对衍生品的明确定义,但可以从第十条及第十三条[2]的规定中得到学理支持。目前,衍生品已经成为文化产业中重要的增量市场。
2. 衍生品的分类
鉴于衍生品并不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对于衍生品的分类主要以实践区分。狭义而言,衍生品系指具有物理载体的衍生产品,比如手办盲盒、卡牌、服饰、食玩、文具、主题乐园等等。广义的衍生品还包括衍生作品,比如小说改编的漫画绘本、漫改电影/剧、非原创的有声小说等。
3. 衍生品商业化的基本流程
通常而言,影视项目的出品方会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外授权衍生品的开发。相关信息显示,可可豆、光线传媒、彩条屋为《哪吒2》的联合出品方,对外的IP衍生授权多数通过彩条屋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衍生品供应商积极参与到影视作品的IP投资中,从影视项目的筹备初期就开始争夺衍生品的开发授权。比如,泡泡玛特于2020年上市后就先后投资了《新神榜:哪吒重生》《白蛇2:青蛇劫起》《深海》等多部国产动画电影,并取得了相关影视IP盲盒手办的商业化授权。
02 关于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利认定
一般而言,一部动画电影作品中人物角色的塑造,会经历角色文字形象确立、角色静态草图设计、角色动态形象建模、动画镜头制作几个阶段。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判断角色形象是否能作为“作品”予以保护,需要看该角色是在哪个阶段构成独创性的外在表达,相应的,才能确定谁为角色形象的著作权权利人。
官方公布的《哪吒之魔童降世》“殷夫人”人物设计线稿
1. 原始的形象草图设计人并不一定为影视作品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
在胡某某、吴某某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海美影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胡某某、吴某某参与了“葫芦娃”角色形象平面造型的绘制,后上海美影厂利用相关角色的部分平面造型绘制,设计、制作成了动画电影《葫芦兄弟》,后双方因著作权利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系争造型美术作品进入影片以后,经动作设计、背景设计、绘制、摄影、编剧、导演、配音等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形成了‘葫芦娃’具有个性特征的完整形象,该形象由包含姓名、身份、造型、声音、性格等个性特征、人物在特定环境下的经历和故事等情节以及人物对人的反应和对物的反应等组成,上述形象确认因素构成一个具有整体性的‘葫芦娃’形象,当人们看到静态的‘葫芦娃’形象时,它已不是单纯的一幅美术作品,而是包含个性特征、情节、反应等要素的生动形象”[3]。
最终,法院认定上海美影厂对“葫芦娃”形象的整体性作出了贡献,该角色形象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上海美影厂所有。
2. 影视制作方对于原角色形象平面美术作品的动态形象设计,并不一定构成一部新的美术作品。
在上海美影厂与曲某某、电子工业出版社关于“阿凡提”角色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就认为,从木偶动画片的创作过程来看,无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角色造型,都是建立在美术造型的艺术基础之上。涉案影片中角色造型最初表现为平面的角色造型设计图,具备美术作品线条、色彩等基本要素,构成独立的美术作品。其后按照定稿的角色造型设计图制作立体偶。
可见,绘制角色造型设计图是完成立体偶的一个关键步骤,木偶的立体造型仅是对平面角色造型的使用。鉴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立体偶的制作虽然采用了一些工艺手段,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制作成的木偶立体造型与平面角色造型之间不存在差异或差异不明显,不能构成新的美术作品。
其次,上海美影厂虽然主张制作立体偶加入了服装等多种设计,与平面角色造型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木偶立体造型与平面角色造型之间存在可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综上,法院认定影片中的木偶立体造型系对平面角色造型的复制,而非一部新的美术作品[4]。
当然,在衍生品开发商的角度,通过独创性的贡献程度来分析影视角色形象的权利人确实也强人所难。衍生品开发商可以通过相应的角色形象的官方版权登记信息、影视项目的IP授权协议等综合判断应该从哪些实体处取得授权。
03 衍生品开发的授权取得
1. 确定授权作品的具体标的。由于原始的授权作品可能存在多个版本,比如一部影视作品可能存在多次翻拍、续集、番外或前传。为明确授权作品的具体标的,建议在相应的授权许可协议中要明确授权作品的名称、作者、版本、发表时间,版权登记编号(如果进行了版权登记)、权利来源方式等基本信息。
2. 确定衍生品的开发范围。对于影视IP衍生产品的开发,应列明授权开发的产品品类。如在初期无法确定品类的,也可以考虑先行取得全品类授权,具体以实际开发上市的产品种类来支付授权许可费。对于衍生作品的开发,则应明确具体的作品类型,比如是开发影视剧、漫画或游戏。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初期应尽量考虑衍生作品的外延,诸如小说授权改编影视剧是否包含续集?授权开发的衍生电影是“院线电影”还是“网络大电影”?
3. 授权使用方式及权利种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十七类著作权权利,而从原权利人处取得全类别的著作权授权显然是不经济的(且人身权利也无法授权取得)。衍生品开发商可以根据拟商业化的方式来,确定具体需要取得哪些类别的著作权授权。我们同样以开发某影视IP的角色手办盲盒为例,如果手办盲盒仅在线下实体店上市发售,则开发商可以考虑仅取得复制权、发行权的授权许可。如果手办盲盒将线上线下全渠道销售,则还要同时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衍生品设计对原作品进行了实质改编,则还应从著作权人处取得改编权的授权。
4. 授权期限、地域、性质。授权时间应根据具体的衍生品所需的开发周期予以确定,但建议在授权许可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后合同义务,比如授权到期后,库存衍生品的清货期等。授权地域需明确是国内还是全球市场。此外,还需结合具体的开发方式确定授权许可的性质,比如是普通授权、排他授权还是独占授权。
04 衍生品开发和市场化的商标布局
著作权利的保护,并不当然延展至商标权利的保护。对影视角色衍生品开发和市场推广,只取得著作权利显然是不够的,开发过程中也应及时关注影视作品相关商标权利的布局。行业实践中,影视出品方通常还会以注册相关商标的方式参与到衍生品的开发和营销中来。
光线传媒自2019年《哪吒1》上映前夕起就开始大量注册和哪吒有关的商标,诸如哪吒之魔童闹海、魔童降世、敖丙等,截至目前光线传媒已成功注册几千件与该电影相关的商标。涉及出版发行、玩具棋牌、服装鞋帽、广告销售、技术服务、工业制品等众多类别。而《哪吒2》相关衍生品的上市销售,势必需要使用到这些注册商标,同时随着这些注册商标的长期使用也会进一步累积该部影视作品、相关IP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载入中国票房史册的另一部电影《流浪地球》,同样于2019年上映。作为中国科幻电影的代表作,该部电影上映后,多家公司以“流浪地球”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并抢注了多个与“流浪地球”相关的商标。尽管针对商标抢注行为,权利人可以事后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抢回”商标权利,但由于一部影视作品的宣传周期有限,也并不是每部作品均具备“长尾效应”,电影上映后才开始考虑商标的申请及布局显然是滞后的,将会错过衍生品开发的黄金周期。
出品方应在影视项目立项初期,尽早规划商标的注册,在目标市场(包括国内和国际市场)进行多类别、多地域的商标布局,既可避免他人恶意抢注,也能对日后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当然,如衍生品的设计元素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时,也可考虑提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IP全方位的保护。
结语
随着国内电影IP衍生品市场的逐步壮大,衍生品的开发和布局需要从法律、市场、消费者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规划。通过提前布局、严格保护和多元化开发,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影视IP的商业价值,并为后续衍生品开发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案例】
[1] 冉隆楠.想花钱都没地儿花?哪吒2“后劲”拉满!周边商品卖断货,二手市场“一天一个价”[N].中国商报,2025-02-17。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24303828216644046&wfr=spider&for=pc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 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
[4] 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