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邦盛研究|房改房,从产权纠纷到制度重构
2025-03-20

社会实务与司法实践中,房改房的居住、使用以及引发的继承、析产等纠纷一度占有不小的比重,个案中暴露的政策、制度设计以及运行操作问题成为较为严苛的桎梏。结合案例,分类比较,笔者尝试再探形成以及破解之路,简言引领关注者的目光......



一、房改房的历史沿革梳理


从福利分房到产权私有化


我国房改房制度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浪潮中,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实现住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形成有三个阶段:


1. 政策的起点

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房改房”概念,允许单位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房,职工可取得部分或完全产权。


2. 关键性转折

199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宣布全面停止实物分房,转向货币化分配,标志着住房双轨制(计划与市场)的终结。


3. 市场化过渡

2003年后,北京等地取消单位优先回购权,房改房逐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如北京按成本价的1%计算)以完成产权转化。


这一过程中,房改房成为“半福利半市场”的产物:职工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房屋,但产权受制于历史政策(如土地划拨性质、单位共有权),为后续纠纷埋下伏笔。



二、现状及核心矛盾


制度设计偏差与执行困境


尽管房改房制度推动了住房私有化,但其执行中的矛盾已演化为多重问题,主要表现在:


1. 产权归属比较模糊

共有产权引发的争议,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由职工与单位共有,但单位往往缺乏明确管理机制,导致继承或离婚分割时权属纠纷频发。

涉及婚姻财产分割,房改房若使用夫妻共同工龄或资金购买,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多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工龄折算等政策细节缺乏统一标准,引发同案不同判现象。


2. 市场化流通受到阻挠

交易限制,房改房上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成本价的1%)或补足标准价差额(如成本价的6%),部分单位仍保留优先回购权,抑制交易意愿。

出现“夹心层”困境,部分房改房因产权复杂、设施老旧难以流通,导致中低收入家庭既无法置换商品房,又不符合保障房条件。


3. 物业管理难题

设施老化与维护成本,房改房多建于上世纪,管道老化、电梯故障等问题突出,但维修资金筹集困难,业主经济能力差异加剧矛盾。

社区治理低效,业主群体多元化(如老年居民与年轻租户需求冲突),加之产权复杂,业委会成立率低,物业管理经常陷入僵局。



三、破解路径


从政策重构和制度设置入手,可尝试以下解决之道破解路径:


1. 明晰产权: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统一产权登记规则,对未完成产权转移的房改房,强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成本价差额(如南昌市规定补交1%),并明确标准价购房的产权比例。

建立全国性房改房产权数据库,整合分散的单位档案与个人证明,减少因资料缺失导致的登记障碍。

完善继承与分割机制,针对继承纠纷,请求房改部门在遗嘱公证或法院判决基础上直接办理共有产权证,避免因继承人协商僵局导致“死产”。

离婚分割时,将工龄优惠折算为财产贡献值,纳入共同财产分配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需出台细则统一折算标准。


2. 推动房改房流通,激活二级市场

松绑交易限制,全面取消单位优先回购权(如北京2003年政策)限制,简化上市审批流程,允许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直接转为商品房。

对经济困难家庭可提供分期补缴政策,或由政府垫付后从交易收益中扣除。

创新金融工具,试点“房改房置换基金”,允许业主以房改房产权置换共有产权房或保障房资格,满足差异化需求。


3. 从被动维护到可持续治理,重构物业管理模式

尝试引入专业物业公司,通过政府补贴或税收优惠,吸引市场化物业接管老旧房改房小区,推行“基础服务+增值服务”分层收费模式,平衡不同业主支付能力。

推动社区自治,建立“房改房业主联盟”,联合多个小区共享维修资源,降低设施更新成本;设立社区调解员,优先通过协商解决物业纠纷。


4. 填补政策与司法鸿沟

适时出台专项司法解释,譬如最高人民法院需明确房改房在继承、离婚、交易中的法律适用规则,例如界定“工龄优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贡献。

建立行政调解机制,在住建部门下设房改房纠纷调解中心,联合律师、公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减少诉讼成本。



四、结语


从“双轨制”到全面市场化的制度韧性


房改房问题的本质是计划与市场双轨制转型不彻底的产物。未来需通过“产权明晰化、交易市场化、管理专业化、保障法治化”四重路径,实现住房制度的平稳过渡。例如,大庆市将补贴与职级动态挂钩、南昌市规范土地出让金补缴等地方实践,已为全国性政策优化提供范本。

唯有兼顾历史公平与市场效率,方能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改革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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