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化的今天,税务合规已成为企业及高净值人士经营活动的核心议题。然而,部分市场主体为追逐短期利益,通过虚构业务、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进行“税务筹划”,不仅扰乱税收秩序,更将自身置于法律风险之中。
本文以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查处的“创安公司虚开、偷税案”为例,剖析了一起典型违法税筹案例。下文将深入探讨案件背景、稽查过程、法律依据及启示,以期为读者提供深刻借鉴。
一、案件情况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查处了一则虚开、偷税案例,被查处主体是浙江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创安公司”),创安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施工图图审,施工图图审属于有技术水平要求的服务类型。
创安公司在被查收时,营业收入约2100万左右,若这些收入都做利润分配和工资发放,涉及公司所得税及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合计近500万的所得税费。所以,创安公司使用了“税筹小妙招”。
具体操作办法是,将其主营业务(施工图图审)外包给4家个体工商户,4家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创安公司,创安公司用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做账计入公司成本,从而减少了应税所得。
该4家个体工商户同时适用了个人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了少缴、免缴税款的结果。对于创安公司来说,达到的账面结果是创安公司的最大成本支出为技术人员工资,企业成本一直“稳定”,5年年均利润不足3万。
二、稽查情况
2024年2月,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常态化税收风险排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创安公司用于抵扣成本的进项发票存在异常。在查询创安公司近年的纳税情况后,创安公司就其中疑点进行了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了以下情况:
第一,4家个体工商户主营咨询服务,实际从业人数1人,营业范围不包括“施工图图审”类技术服务;
第二,4家个体工商户均只与创安公司有来往;
第三,4家个体工商户每年开票金额相对固定;
第四,4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不一,2家位于市区,2家坐落于村镇,但开票方与受票方的网络标识地址却呈现出交叉共用的特点;
第五,在该企业办公场所发现了涉案4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等资料;
第六,在调取财务数据时,发现同一电脑存在多个电子账套;
第七,4家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均为创安公司员工或亲戚朋友,实际并不参与个体户的经营和管理,且其个体工商户相关银行账户均由创安公司实际控制,所有开票行为均由创安公司财务人员实际操作完成,相关费用大多转化为创安公司员工实际工资。
三、金税四期亮点
创安公司被查处的主要线索来源,是来源于金税四期的智慧税务功能的落实。通过金税四期的大数据分析比对功能,发现了创安公司在行业内利润率异常、税负率异常,以及咨询费发票的异常;
其次,智能化的税务监管系统发现了创安公司的受票、4家个体工商户的开票,所显示的网络标识地址均为同一地址;
最后,稽查局行使了突击检查的权利,还原了企业业务真实情况。
四、本案涉及的基础法律问题
首先,对于创安公司来说,其原非法业务模式最终实现了年利润不超过3万元的非法结果,在形式上也是有税法上的依据的。
第一,根据《增值税法》(2026年生效)第九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概念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根据已公布的案件情况可推测,4家个体工商户很可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在增值税缴纳方面,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2100万的营业收入为5年期的纳税收入,平均到每家个体工商户后,各家个体工商户月均收入额大概为8.75万元,增值税开票金额大概每月为8.75万元,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标准,即可以达到免征增值税的结果。
第三,在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分析,每家个体工商户可能年收入为105万元左右,则相对于日常企业的员工的个税征收来讲,达到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结果。
第四,在六税两费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以,4家个体工商户在六税两费方面也可以做到减半缴纳的结果。
其次,对于税务稽查局来说,查处创安公司是有形式上、实质上的依据及证据闭环的。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通过前述稽查发现的问题可知,4家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并未向创安公司提供“施工图图审”的技术服务,因此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依然对外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创安公司取得虚开发票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属于偷税的行为。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创安公司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最终被依法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责成其补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虚开发票行为已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故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件启示
创安公司为了减少个税缴纳税款额度,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虚构业务交易模式来降低应纳税额,最终导致不但要缴纳应缴税款及滞纳金,还被处以罚款,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这提醒我们要正确理解适用税务政策,进行合法税务优化;个税筹划需谨慎,谨防违法小妙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