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笔者接到一位朋友的咨询,她与老公已分居多年,但某天突然收到其在苏州的房子被东北的法院冻结的通知。经调查,她的老公涉诉,但自身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故东北法院要求执行她名下财产中她老公的份额。执行难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难题,不仅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也削弱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无法执行的案件中,既有不幸的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也有一小部分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现象。其中,较为常见的手段是通过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转移财产。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该等行为早有规制,虽在实操中存在诸多障碍,但并不妨碍通过依法合规的途径破解债务人逃避执行的手段。
本文主要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为例,通过分析法律依据和真实案例,探究破解执行难的实操方法。
一、被执行人通过转移配偶转移财产的常用手段
由于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通常只能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会提前或在债务发生期间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机动车、船舶等财产登记于配偶一人名下;将现金、存款等货币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的账户;通过配偶名下的账户接收他人支付款项等方式来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造成人民法院查询不到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结果。
二、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具备充分的依据,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所占的份额,并非认定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应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特别是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被执行人的配偶往往会以案涉债务系被执行人个人债务进行抗辩。所以,需要特别明确,该等执行行为,实质上仍然是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三、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路径
由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不是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联网系统查询其名下资产,相关财产线索需要当事人主动提供。因此,该类案件通常是在具备一定财产线索的前提下启动的。
例如,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户籍信息或暂住信息,合理地怀疑相应的不动产为其财产,但无法查询到登记信息,进而怀疑该不动产有可能登记在其配偶名下。
又如,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发现其与案外人存在较为频繁的大额转账,合理的怀疑可能是在通过该等手段转移资产,逃避执行。
首先需要确定其婚姻信息、配偶身份信息,通常这一工作会由律师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前往婚姻登记部门或档案馆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相关婚姻登记信息后,再比对之前掌握的财产线索或者进一步通过调查令查询财产登记信息。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汇总资料,向人民法院提供清晰的财产线索信息,申请执行该部分财产。
四、相关案例
实践中,被执行人的配偶多会提出执行异议,甚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也为我们探究该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案例。笔者选取了二份涉银行存款、不动产的案例以飨读者。
(2024)辽05民终263号 彭某诉何某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情况:彭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23年9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某因拖欠工程款被本案被告何某某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何某某的诉请,判令杨某某给付何某某工程款357551元。
后,何某某依据该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期间,何某某申请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配偶即彭某的共同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冻结,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辽0505执保36号执行裁定书,查询、冻结本案彭某名下的存款95981.80元,此后解封了部分款项,尚有48000元未解除查封。
彭某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20日作出(2023)辽0505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彭某的异议。彭某不服该裁定,故提起诉讼。
法院说理:彭某称其对何某某欠款一事不知情,且冻结的款项系其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解除查封,但彭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彭某与杨某某于2023年9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该银行卡虽是彭某名下,但其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无不当,故彭某的诉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彭某负担。后,彭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22)苏0213执异122号 刘玲珍与江苏银行执行异议案
案件情况:2021年8月17日,人民法院对江苏银行诉钱柏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21)苏0213民初8014号民事判决:钱柏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返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费用。
根据江苏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钱柏高妻子刘玲珍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
另查明,钱柏高与刘玲珍于1986年4月登记结婚。2020年7月8日,案涉房屋登记至刘玲珍名下,无共有人,房屋建筑面积83.83平方米。
法院说理: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可以执行。因房屋不能分割,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对于处置后的变价款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仅钱柏高1人。刘玲珍不是被执行人,但其名下案涉房屋为婚后取得,因此可以推定钱柏高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份额,法院对该份额可以执行。刘玲珍认为案涉房屋只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对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从而要求排除执行的异议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刘玲珍的异议请求。
五、实操中的难点和防范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国法律制度绝对不会给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但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确实存在诸多难点。
第一,缺乏直接的司法解释,导致部分法院怠于或惮于采取该等执行措施,甚至不愿意签发调查令。
第二,调查取证难度大,成本高。婚姻登记时需要提供双方的户籍地或暂住地信息,但我国仍未实现婚姻登记联网,甚至部分地区婚姻登记资料并未完全电子化,所以,不考虑部分已经实行联网通办省市,想要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在已经知道其配偶身份信息的情况下,还需要掌握夫妻双方的户籍地、历年暂住地等信息,然后逐一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如果完全不知道被执行人配偶的基本情况,则有可能无法查询到相关结果。
例如,被执行人张某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其配偶系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二人在苏州市吴中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在不清楚其配偶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仅能到张某的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民政部门进行查询,但由于婚姻登记信息并未联网,是无法查询到张某在苏州市吴中区办理结婚登记的信息的。这也是该类案件最大的难点。
被执行人配偶抗拒执行,往往会提出执行异议,甚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严重拖延案件办理期限。笔者查阅到的案例,基本全部启动了二审程序,从执行到执行异议,再到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通常需要一到二年的时间。漫长的时间和各种程序,都会给权利人带来额外的损失。
六、结语
在为数不多的案例中,银行作为权利人的案件又占了多数,其中的原因不言自明。办理贷款时,银行多半会调查婚姻登记等信息,为日后追查贷款人财产预留了条件。笔者建议,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谨慎审视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尽量掌握其家庭情况,如有条件,可以询问其婚姻情况,以防范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注:为了便于理解,部分案例已做简化处理,如欲了解全部案情,可按案号查询原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