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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逐条解读
2025-06-26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导致税收监管信息不对称,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行为,扰乱市场公平竞争。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6月20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旨在通过规范涉税信息报送流程,构建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以下是对于《规定》原文及对《规定》的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解读:【立法目的】本规定的立法目的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解读:【主体】本条主要规定报送的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并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内涵。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电子商务法》定义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及为网络交易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其他主体;从业人员指通过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解读:【报送时间、内容】报送内容:包括平台域名、业务类型、运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报送时间需在《规定》施行或开展业务后30日内报送。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解读:【报送周期、范围】涉税信息:季度终了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免予报送】第一类免予报送的是便民劳务从业人员: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服务且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无需纳税的群体,其收入信息免报。第二类是历史信息:《规定》施行前已存在的涉税信息无需追溯报送。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解读:【报送方式、渠道口径】规定了减轻报送负担的措施,可以信息共享实现:通过工信、人社、交通等部门与税务机关的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报送。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解读:【平台核验责任及豁免】本条规定了平台企业在履行应履行的核验义务后,其平台内的使用者存在问题将不追究平台责任,进一步为平台的税务合规指明方向。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解读:【平台资料提供义务】本条规定了平台提供的资料明细和种类。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解读:【信息共享不需报送】本条规定减轻了平台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各机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义务,也表示对涉税情况更全面的现代化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解读:【平台、机关的信息保护义务】本条规定了平台的信息保存义务,税务机关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解读:【平台法律责任】涉及逾期申报、不实申报、拒报的情况将被处罚:未及时报送、瞒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税务机关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权责:可要求平台提供合同订单、交易明细等涉嫌违法的涉税信息,并对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解读:【溯及力、涉外】历史信息不需报送。境外互联网平台在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也需报送。


第十三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解读:【税务机关出细则】之后,国家税务总局会进一步出具细化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的实施对市场主体将带来一定的政策影响。对于合规经营者来说,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及低收入从业人员因享受税收优惠,税负不受影响。对于高风险群体来说,隐匿收入者(如部分网络主播)将面临补税压力,税负回归正常水平。

也将给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规范竞争,遏制虚假刷单、恶意竞争等行为,保护合规企业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创新,通过公平税收环境激发平台经济活力,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当然,《规定》的进一步落实需要有一定的实施保障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规定,将细化操作指引,进一步制定配套制度,明确报送口径及技术标准。同时,在技术支持方面,会优化直连报送接口,提供安全便捷的信息提交渠道。最后,税务机关将针对平台企业开展政策解读与操作培训,进行培训辅导,确保《规定》政策落实平稳落地。



结语

《规定》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信息报送机制,填补了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空白,强化了税收监管,是推动数字经济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同时明确了税务机关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规定》的落地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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