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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基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探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2026-0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有权依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等,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1]。那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仅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特定的违约责任,而当该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作为守约方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合同项下同等的违约责任?

下面,笔者以案例着手,探讨当存在上述不对等约定的情况下,作为守约方的当事人应当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活动组织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周年店庆企划活动,总价款120000元,于活动结束并经甲公司验收合格后4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同时,合同约定当乙公司出现违约时,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以及其他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等,均由乙公司承担。

乙公司履行相应义务后,推动甲公司办理结算工作,但甲公司提出乙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要求扣除部分款项。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截止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 判令甲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以及违约金;2. 判令甲公司支付律师费;3. 判令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庭辩论


庭审过程中,双方除就乙公司是否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展开辩论外,还就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律师费发表各自的意见。

乙公司认为,根据平等[2]、公平原则[3],乙公司有权主张律师费。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案涉合同模板为甲公司提供,合同仅约定在乙公司违约时,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因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违约责任条款旨在当一方违约时,作为守约方的权益能够充分得到保障。根据民法的平等、公平原则,若甲公司作为守约方时其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律师费;那么当甲公司作为违约方时,乙公司作为守约方同样可要求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此外,乙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该律师费收费标准符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该费用。

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无权主张律师费。

首先,案涉合同纠纷为一般商事合同纠纷,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被告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其次,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在甲公司向乙公司追究责任时可以主张相应的律师费,但并没有约定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律师费,该合同系两个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协商一致达成,应共同遵守。乙公司依据公平原则同等适用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相关条款的主张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再次,在本案中,选聘律师系乙公司的自主选择,并非乙公司追讨款项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



三、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综合考量案涉诉讼标的金额、各方的违约情形、纠纷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后,法院最终采纳了乙公司的代理意见,并酌情对乙公司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4]



四、结语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相关判例中,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需要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人民法院将基于律师费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而予以支持[5];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律师费作出约定,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人民法院则可能会以双方合同未约定律师费负担而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6]。本案中仅约定了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违约责任,而当甲公司成为违约方时,乙公司是否可以突破该约定,向甲公司主张前述同样的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民事主体间的意思自治,还应当受到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如云浮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一案中,虽然合同仅约定云浮某公司违约时,江苏某公司有权要求云浮某公司承担律师费,但一审法院考虑到公平、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其他因素,酌情支持云浮某公司要求江苏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的主张。且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7]。于本案而言,甲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不利于乙公司的条款强加给乙公司,并主张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律师费,无疑剥夺了乙公司主张同等违约责任的权利,相关约定亦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乙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平等、同等的法律救济,并在寻求司法救济时突破合同的约定。乙公司正是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同等的民事责任,最终获得了法官的部分支持。

在现实中,民事主体在进行商业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优势地位”与“劣势地位”,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甲方”与“乙方”。乙方为了促成交易,通常不会要求甲方就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调整,或就算要求了也往往会被甲方拒绝,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完全对等。当乙方的权益受到侵害且合同约定的条款对乙方不利时,乙方可以考虑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引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0109民初13313号。

[5] 参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115民初20617号。

[6]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96602号。

[7] 参见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53民终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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