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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履职垫付报销款纠纷,到底算不算劳动争议?——基于司法裁判规则的深度分析与实务建议|劳动人事(六)
2026-07-27

作者:何镇山

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劳动者因履职而垫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但此类纠纷究竟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需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还是平等主体间的普通民事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抑或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裁判口径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归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仅关乎劳动者维权路径的选择,更是由于劳动争议时效与普通民事纠纷时效法律效果方面的显著差异,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各地司法裁判规则,对报销款纠纷的法律问题展开梳理与分析。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依据


我国现行劳动部门法规范并未将“报销款纠纷”明文列举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六类适用该法的劳动争议,涵盖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等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由此可见,判断报销款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核心标准,在于该争议是否产生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报销款项是否与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必然的关联。由于法律条文仅做原则性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中形成了不同的裁判立场。



二、司法实践的三类裁判观点


1. 观点一: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该观点的核心逻辑在于:公务出差与履职垫付是劳动者完成岗位职责、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为劳动者报销履职产生的合理费用,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负有的法定义务,报销款本质是劳动权益的延伸,与劳动关系具有紧密依附性。典型案例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5860号裁定认为,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报销、垫付费用等结算,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1民终14082号判决指出,案涉报销款系劳动者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必要支出,且用人单位在离职结算文件中已确认“应发报销”项目,故可在劳动争议中一并主张。


2. 观点二: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无需仲裁前置程序


该观点认为,劳动者先行垫付、事后凭票报销的行为,与劳动法规定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并非直接相关,一般被认为是普通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并非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部分岗位所谓报销款并非凭票发放,而是每月按额度进行发放,该种报销款系工资性收入,不在观点二讨论范围。


3. 观点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该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某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某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认为劳动者因执行公务产生的款项往来,与单位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单位按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条亦作出类似规定,“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笔者就该问题倾向赞同观点一,但是就目前郑州市的裁判尺度而言,观点一、三为多数说。



三、报销款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核心裁判考量因素


尽管各地裁判口径存在差异,但笔者认为,该类纠纷如归属于劳动争议,通常应从四个维度综合判断:

第一,费用履职关联性。这是最核心的判断标准:若费用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为完成工作任务产生的必要支出,如出差交通住宿、项目运营开支等,通常会被认定与劳动合同履行高度相关,宜纳入劳动争议范畴;若无法证明费用的履职相关性,不宜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如文员未经单位指示而垫付非本职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二,双方约定与制度依据。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报销范围、标准与支付时限,甚至明确了报销款作为工资性收入固定按月支付等情形,或用人单位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报销流程作出明确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则报销款纠纷应被纳入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款项是否已完成结算确认。若双方在离职协议、工资结算单等文件中已对报销款金额、支付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此时报销款已转化为确定的债权,且依附于劳动关系整体结算,此时若强行将报销款纠纷拆分出劳动争议范畴而不予处理,无益于纠纷化解,此时将报销款纠纷认定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畴更为妥当。

第四,是否进行合并主张。实践中,若劳动者将报销款与拖欠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典型请求一并申请仲裁,仲裁委与人民法院更倾向于一并受理;若单独就报销款提起仲裁,被不予受理的概率相对更高。



四、实务建议


对劳动者而言,首先应优先完善书面约定,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报销范围、标准、审批流程与支付时限,将报销义务固化为合同内容;其次要完整留存证据,包括出差审批单、工作任务通知、合法费用票据、审批记录、催告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后要合理选择维权路径,当地裁审机构就报销款纠纷按劳动争议受理的,可与其他劳动诉求一并申请仲裁,若仲裁不予受理,及时凭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另外要注意时效的适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建立费用报销制度,明确报销标准、审批权限与支付周期,并向员工公示培训;规范劳动合同条款,可将报销规则纳入合同附件;及时处理员工报销申请,员工离职时做好费用结算,避免因长期拖欠引发争议。



五、结语


综上,报销款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并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判断逻辑的核心在于报销款项与劳动合同履行的关联程度,以及劳资双方的约定等因素。当事人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了解属地司法尺度,提前做好证据留存与风险防范,通过规范流程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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