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朝锋、蒋莲儿
“今年上门这么少,凭什么收全款?”
这是法官面对包干价医疗维保合同发出的核心质问。合同卖的是“可用性保障”,纠纷中却被默认为“按次计费”。一旦上门次数波动,全额收费便可能遭遇司法质疑。
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欠款140余万元且缺席未到庭,法官却主动以工单调取“服务对价”合理性。频次先增后减,如何自证全款合理?本文将从真实案例出发,拆解法院审查思路,并聚焦合同条款与履约留痕,为维保企业提供一套可落地的风控指引。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12月,某跨国医疗设备企业(维保方)与某贸易公司签订维保服务合同,约定维保方为终端医院提供设备安全检查、影像质量检查、定期维护保养报告等相关服务,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总额400余万元,价款半年度分期支付。由于贸易公司拖欠到期合同款140余万迟迟未付,维保方多次催告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审查维保方服务报告工单发现,维保频次“由少增多再减少”,后一合同年度上门服务明显偏少——服务量“缩水”,收费却未减。对价是否失衡?对此,法官产生疑问——维保方凭什么主张全额合同款?是不是应该减半收?
诉讼的胜负,在法庭之外已埋下伏笔。最终结果,取决于合同如何解释、服务如何留痕、行业规律如何呈现。
二、“服务缩水”为何不成立?
本案中,尽管被告缺席,但法院并未径直支持维保方诉请,而是依职权主动审查服务工单,并向终端医院核实履约情况。经提交多轮意见和事实核查,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我方140余万的诉请。“服务缩水”的抗辩,在法律上为何难以成立?以下从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合同解释:买的是“可用性”,不是“上门次数”
案涉合同约定维保方“在最终用户提出需求时提供服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结合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其含义。
包干价维保合同的本质,是维保方承诺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可用性保障:热线支持、远程诊断、备件供应等多项服务,与“工程师上门几次”并无对应关系。既然合同约定“按需服务”,履约评判标准就是“需求出现时是否响应”,而非“全年上门多少次”。
(二)实质审查:“服务少”不等于“付款少”
近年来,法院日趋注重权利义务的实质对等,在被告缺席情形下的审查更为审慎,这值得肯定。但亦需关注包干价维保合同具有“故障随机触发、服务被动响应”的履行特征,设备故障率本身亦受使用强度、环境条件等多重变量影响。若审查仅停留在“工单数量”等形式层面,而未充分触及上述行业特性,则可能在“有无服务”与“服务是否充分”之间产生判断偏差。
如何通过有效的举证机制将行业规律完整呈现于裁判者面前,避免形式审查与实质履行的错位,是此类纠纷中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向医院核实的情况与维保方说法一致,事实认定趋于准确,进而支持了维保方的诉求。
笔者代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2021)沪0106民初17017号】则更具说明意义——该案中,维保方因医院未依约付款而暂停服务,部分期间几乎未产生上门记录,但法院仍依据合同“暂停服务期间付款义务依然存续”之明确约定,对维保方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两案表明,包干价维保合同中的“实质对等”,并非体现为“服务次数”与“价款金额”的逐项对应,而是体现为合同订立时双方对风险与收益的整体安排——维保方以固定对价包干设备故障风险,医院则换取全天候保障的确定性。若脱离合同文本与包干价的性质,仅以“工单少”或“上门少”为由酌减价款,反而割裂了合同整体的对价结构,有悖“实质对等”的本意。
(三)法律边界:“服务减少”≠“价款减免”
实践中,被告常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作为抗辩,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但该条关键词在于“相应”——即便服务确存瑕疵,拒付范围亦须与瑕疵程度相当。需要指出的是,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以“双方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为前提。
在包干价维保合同中,若约定“服务持续进行、分期付款”或“先付款后服务”,则付款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空间本就有限;即便存在先后履行顺序,被告亦须举证证明维保方存在未响应需求的违约事实,方可就“相应”范围主张拒付。
从法律上审视,“上门次数少则不应支付全款”的逻辑难以成立:一则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维保方存在未响应需求的情形;二则“服务频次减少”并不能等同于“未履行合同义务”;三则即便服务存在局部瑕疵,拒付范围也应当与瑕疵程度相当,而非全额拒付。
三、为何后期上门少了?——浴盆曲线给出的行业答案
维保频次呈现“由少增多再减少”的波动,在缺乏行业认知的背景下容易被误读为“服务缩水”。然而,这一变化轨迹恰恰可以从两个维度得到合理解释。
(一)设备可靠性的客观规律:浴盆曲线
可靠性工程中的浴盆曲线(Bathtub Curve)理论表明:设备故障率随生命周期呈阶段性分布——投用初期因零部件适配、系统调试尚未达到最优状态,故障率相对较高;进入稳定运行期后,故障率自然回落并长期维持低位。高精度医疗设备同样遵循这一规律,此为行业共识。

浴盆曲线(Bathtub Curve)示意图
需特别强调的是,浴盆曲线反映的是设备自身固有的可靠性分布规律。而实践中服务频次的变化,往往还叠加了外部因素——这正是本案的第二个维度。
(二)历史欠账的集中释放
本案所涉设备在维保合同签订前长期脱保,累积的隐患与故障在维保承接后集中暴露,维保方须先行“补课”以恢复设备至正常状态。这一阶段的高频叫修,并非设备处于“浴盆曲线”磨合期的正常表现,而是历史欠账的集中释放。经系统维保后,设备运行稳定性显著提升,后期故障率自然下降,叫修次数随之减少。
综上,“后期上门减少”是设备固有可靠性规律与历史问题消化双重作用的结果,恰恰证明设备运行状态趋于良好,而非维保服务“缩水”。终端用户在合同履行期间从未就响应时效或服务质量提出异议,亦从侧面印证了维保服务的有效性与及时性。若因报修减少而要求减付包干价款,实则将“维保成效”反向作为“扣款依据”,对维保方显失公平。
四、维保合同条款设计的五个关键点
合同是维保方最核心的防御工事。结合以上分析,建议维保企业在合同中落实以下五个关键条款设计:
(一)明确“按需响应”性质,并固化报修渠道
示范表述:“乙方提供预防性维护与故障响应服务。预防性维护按本合同附件约定周期实施;故障维修在甲方或最终用户提出需求时响应。乙方未接到服务需求的期间,不视为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最终用户的服务需求应通过本合同附件X所列明的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出,未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的需求,乙方有权暂缓响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收到需求后X小时内予以响应,响应时间以乙方系统记录或回复邮件时间为准。”
此条款的核心作用在于,从合同文本层面确立“按需服务”的履约评判标准——有需求才上门,无需求不构成违约;同时固化报修渠道,避免事后就“是否提出过需求”产生口舌之争。
(二)明确服务清单和内容
将热线支持、远程诊断、定期巡检(PM次数)、备件供应、开机率承诺等逐项列明,作为合同附件。
列清单的意义在于告诉裁判者,包干价购买的是一套持续运转的服务保障体系,而非“若干次上门维修”的简单叠加。
(三)明确“价款不因服务次数调整”
示范表述:“本合同价款为年度包干价,不因服务次数、上门频次的增减而调整。”
该条款可直接封堵“频次不均”的抗辩空间,使得付款方“今年上门少”的减价理由难以成立。
(四)明确“价款不因服务次数调整”
示范表述:“甲方延迟付款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直至甲方支付应付款项,暂停服务期间甲方支付义务依然存在。暂停期间乙方仍保留远程监控与技术支持,维护设备安全。”笔者代理的其他类似案件,正是凭借此类条款,在暂停服务的情况下,维保方相关诉求仍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但需注意,此条款可能面临格式条款的效力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若条款被认定为“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为降低该风险,建议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1)将该条款以加粗、下划线等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确保其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
2)配套约定“暂停服务期间仍保留远程监控与技术支持”,体现最低限度保障义务;
3)明确约定恢复服务的条件与时限。
此外,维保方应清醒认识到:在合同中约定“停服不减付”不等于可以随意停服。若停服行为与设备安全、患者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单方停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约。因此,停服前应充分催告,避免贸然行动。
(五)以量化指标替代服务次数考核,并设置风险防火墙
约定可量化的SLA指标——响应时间、修复时限、年度开机率、PM完成率——以客观数据衡量服务质量,避免“次数多寡”成为唯一的评价维度。
配套约定:“因甲方或最终用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报修、电力供应中断、医院停用设备等)导致的开机率未达标,不计入乙方违约情形。”同时设置“乙方提交验收资料后X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防止验收环节被无限拖延。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SLA指标一旦写入合同,即成为对方的索赔依据。维保企业在约定此类指标前,应确保自身具备客观记录和提取数据的能力(如CRM系统、设备远程监控日志),避免因数据缺失而在争议中陷入被动。
五、履约留痕管理的三个要点
再精密的合同条款,若缺乏履约证据,在诉讼中亦会沦为“空中楼阁”。维保企业应将“全程留痕”作为日常管理的刚性要求:
(一)需求响应留痕
建立闭环的报修与响应记录。明确约定并实际执行唯一的报修渠道(如指定邮箱、客服系统工单号、授权联系人电话),确保每一次服务需求及响应都有可追溯的时间戳记录。建议采用专业工单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包含需求提出时间、响应时间、到场时间、完成时间、处理内容的完整工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避免仅依赖口头通知、微信私聊等非正式渠道,以防事后就“是否提出过需求”“何时响应”产生争议。
(二)服务报告签收
每次上门服务后务必取得终端用户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服务报告,注明服务内容、更换备件、设备状态、用户满意度等。如用户拒绝签字,应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即时确认服务完成情况并保留发送记录。对于远程诊断、热线支持等非上门服务,亦应保留通话记录、远程操作日志、邮件往来等证据。
(三)定期巡检归档
证明“静默期”仍在履约。即使某段时间设备运行良好、无故障上门,预防性维护(PM)的记录、与医院设备科的定期电话/邮件沟通记录、远程监控数据报告等,均应归档备查。
这些材料在诉讼中的价值在于,向裁判者证明“服务报告少”不等于“服务没做”,维保方始终处于待命和监控状态,设备的良好运行本身就是服务成果的体现。如裁判者仍对服务频次减少的合理性存疑,维保方应着力推动其向终端医院核实履约情况,或由医院出具相关情况说明。以客观事实回应裁判者的关切,是打破“次数即对价”认知误区的最直接路径。
六、结语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实务中已有不少被告提出此类抗辩。比如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维保纠纷案,被告甚至主张以合同总价除以约定服务天数得出日单价,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即合同期内凡未上门之日,一律不计费用。
因此,医疗设备包干价维保合同纠纷的胜负,从来不在法庭上才见分晓——它在签约时就已经埋下伏笔,在每一次履约细节中逐渐定型。对维保方而言,把“按需响应、包干不调、全程留痕”等关键条款写进合同,并在履约中做好服务记录、步步留痕,方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毕竟,权利的主张不仅在法庭上,更在合同里和日常中。
特别提示:本案被告缺席,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后仍支持原告诉请,系基于“事实基础扎实、用户无异议”的前提。缺席判决本身存在不确定性,维保企业不可因本案胜诉而低估诉讼风险,仍应以合同条款和履约证据为根本依托。